贵州燃气(600903) -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应在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3]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可免审议[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审议[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17]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并报告[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25] 其他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1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制度实施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28] - 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