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9] - 公司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适用相关审议规定[1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0]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标的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0] 金融服务协议 -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 公司应在资金存放财务公司前评估其经营资质等并出具报告[14] - 公司需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风险处置预案[14] - 公司应在协议期间每年披露预计金融业务情况[15] - 财务公司出现风险情形公司拟继续业务需重签协议并说明[16]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关联交易,半年出具风险评估报告[16]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17] - 保荐人等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进行专项核查[17] 其他交易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增资减资以公司金额计算标准[19]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应区分交易对方等[21] - 公司向关联人购售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公司股权,应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5]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须股东会审议,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25] - 公司购售资产可能致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25]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受赠现金资产等[27] - 公司拟披露信息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等[30] -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包括为交易对方等六种情形[31] -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为交易对方等八种情形[31]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关联交易制度同时废止[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林洋能源(601222)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