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688503) -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 - 制定规范引导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建立内控,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保证公司独立性措施[5] 独立性要求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独立性[6][7] - 应维护公司机构、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8] 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 - 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并签书面协议[9] - 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1] 股份转让与增减 - 减持首发前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管理,存在控制关系的12个月后可豁免[18] - 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需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18] 增持限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7种情形下不得增持股份[20] 减持限制 - 公司或控股股东等3种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21] 控制权转让 - 转让控制权前需解决违规占用资金等4种情形[22] 规范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28] 规范生效与解释 - 规范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0]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