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688503) -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设置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6]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6] 任职资格 - 需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9]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5] - 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2] 提名与辞职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会计专业人士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10] - 辞职需书面报告,不符规定60日内补选[13] 职责与权利 - 监督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16] - 对特定事项发表意见,部分需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8] - 专门会议推举召集人并制作记录[20] - 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23]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公司承担[24] 工作保障与要求 - 公司提供工作条件、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2] - 及时发通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至少半年度查关联资金往来[25] - 发现特定情况向交易所报告[2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制作工作记录并保存至少十年[29]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和章程执行[31] - 制度相悖按规定和章程执行[31] - 法律修改时董事会修订并提交审议[31] - 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实施[32] - 适用于上市内容上市后实施[33] - 解释权属董事会[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