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10]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用途变更与审议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9]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5]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董事会[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26] - 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7] 其他规定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4]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少量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29] -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法本信息(3009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