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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法本信息法本信息(SZ:300925)2025-04-28 16:2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需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召开 -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变更需征得监事会同意[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变更需征得股东同意[8]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提案变更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表决[33] 通知要求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 通知应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6] - 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充分披露提案内容及所需资料,需独立董事意见时应同时披露[16] 自行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自行召集,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费用公司承担[10][11] 会议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均为交易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结束当日下午3:00[20] 表决规则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6]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分拆子公司上市、修改《公司章程》等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部分提案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特定范围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关联股东回避后,有关联关系拟审议事项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主持人员 - 董事长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召集时主席不能履职,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4] 会议报告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30] 其他事项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2]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表决可实行累积投票制[41]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审议需对11项事项逐项表决[32] - 提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需披露是否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8]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39] - 本规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42]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