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