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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洁环保(688335) - 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复洁环保复洁环保(SH:688335)2025-04-28 18:5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发行1820万股[7] - 公司注册资本为148,034,592元[11] - 公司设立时发行1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9] 股权结构 - 黄文俊设立时持股4,533,165股,持股比例34.8705%[19] - 杭州隽洁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时持股260万股,持股比例20%[19] - 许太明设立时持股2,103,803股,持股比例16.1831%[19] - 上海众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设立时持股1,228,500股,持股比例9.45%[19] - 孙卫东设立时持股998,907股,持股比例7.6839%[1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48,034,592股,均为普通股[19] 股份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0]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的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8]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28] 股东会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6][60]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3]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6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6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69]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2]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8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85]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85]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112]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1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5]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和主持[116] -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17]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应建议撤换[102]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应三十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02]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19]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二名[139]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39]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成员过半数通过[141]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61]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2]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162] -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分红预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64] -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满足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满足需求、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未来无重大现金支出等条件[166] -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40%[167] -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20%[167] - 重大资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168] -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8]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58,159]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147,151]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150]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14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86]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75][176]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94]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4] - 公司解散应在十日内公示解散事由[194] - 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