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下称"卓建")接受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中祥律师、钟王平律师(下称"卓建 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金辐照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必要验证 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 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