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股份,或虽未达50%但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通过协议等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3] 投资决策权限 - 董事长决策对外投资权限为交易涉及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等六项标准,超任一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6][7] -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限额为交易涉及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等六项标准,超任一标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8] - 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执行[10] - 子公司对外投资除执行本制度还应执行公司其他规定[11] 投资流程管理 - 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评估,形成书面立项报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备案[13]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14] - 证券法务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批[15] - 确定对外投资方案应考虑关键指标,选择最优方案,实施方案变更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17] 投资实施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可派驻产权代表跟踪管理,财务部门加强收益控制,设立明细账并核对账目[18][20] 投资处置管理 -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需按规定金额限制,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执行[22] -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需对被投资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面清查,注意违规行为,清算后及时收回资产并入账[23] - 核销对外投资需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4] - 财务部应审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相关资料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真实合法[25] 投后评价与监督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安排相关部门进行投后管理和效果评价,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26] - 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权[27] - 审计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授权批准、投资计划合法性等多方面[28]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对外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 -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2]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5]
歌力思(60380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