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原则上在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资金管理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3]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项目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15] - 拟变更募投项目为合资经营,应确保控股[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1]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