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青木科技青木科技(SZ:301110)2025-04-29 00:40

股份锁定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13]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锁定其持有及新增公司股份[10]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7]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7] -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7] -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7] 股份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转[15] 股份转让规定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1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17] 交易报告与公告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8] - 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20]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收益并披露[18] 增持规定 -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30%但未达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24] -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需包含多项内容[24] - 披露增持计划后,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披露增持进展公告[25] - 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2%或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实施期限届满时,需通知公司并披露结果[26] -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增持行为完成时需通知公司并披露结果[27] -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集中竞价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2%应披露进展公告[26] - 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包含增持主体、时间、情况、计划履行等内容[27] - 完成或提前终止增持计划,应比照要求通知公司履行披露义务[27] - 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计划未完成应披露实施情况[29] - 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股份[28]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拟再聘任,公司应披露聘任理由及离任后买卖股票情况[17] - 本制度“超过”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0]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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