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科技(301110) -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青木科技青木科技(SZ:301110)2025-04-29 00:40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有5年以上会计等专业全职工作经验[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最迟在发布选举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报送候选人材料[20] 任期规定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2] 补选与解聘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3]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17] 工作要求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公司支持 - 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3] - 应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3] -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前3日提供资料[23] - 会议资料应保存至少10年[23] 其他规定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书面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事项[24] - 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4]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5] - 应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5] - 独立董事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特定情形[2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信息披露 - 深交所对候选人提出异议公司应及时披露[14] -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异议意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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