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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30087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捷强装备捷强装备(SZ:300875)2025-04-29 02:13

资助对象限制 - 为持股超50%且其他股东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不适用本制度[3] - 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期间不得对外资助[4] 审议流程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信息[5]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提供资助等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7] 风险管控 - 对外资助前财务部门做风险调查,内审部审核评估[9] - 资助对象到期未清偿等,财务部门应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0] - 内审部门监督资助事项合规性,审计委员会督导至少半年检查一次[10] 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应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公告至少含资助概述等内容[12] - 为关联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披露其他股东情况及出资比例资助情况[13]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多方面情况并披露财务资助利益、风险和公允性[1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3] - 需披露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3]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13] 其他规定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8][14] - 违反规定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6]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9]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由董事会决定[19]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