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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力 士(002224) -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4月)
三力士三力士(SZ:002224)2025-04-29 02:1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股东权利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向法院诉讼[7] 报告披露 - 委员会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3] 会议规则 - 委员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三日通知;紧急时可口头通知[18] - 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9] - 会议通知应包含召开时间、地点、期限、议题、联系人及日期等内容[19] 审核与报告提交 - 委员会对财务信息披露、审计工作、内部控制等事项审核,部分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3] - 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14] - 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16] 回避与审议 - 委员会成员与会议事项有利害关系须回避,无法形成意见时由董事会直接审议[20] 费用与记录 - 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21] - 委员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影响超十年则保留至影响消失[22] - 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等内容[22] 议案与保密 -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23] -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24] 条例执行与解释 -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4]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4] - 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24] - 本条例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5] 文档信息 - 文档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相关内容[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