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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00238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
蓝帆医疗蓝帆医疗(SZ:002382)2025-04-29 02:14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10]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1]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 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流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14]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使用原则与顺序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用于高风险投资[9] -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关联人占用挪用[10]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用于新项目等顺序使用[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10%按程序,超10%经股东会审议[18] -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年报披露[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2]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使用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1] - 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21]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鉴证报告[21]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使用,年度出核查报告[22] 现金管理与风险披露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基本、使用、产品额度期限等情况[15] - 产品出现重大风险,及时披露提示公告并说明风控措施[15] 项目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及保荐人意见[18]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条件[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