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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600400) - 红豆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红豆股份红豆股份(SH:600400)2025-04-29 21:00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1]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会议主持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5]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1]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4]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5] 争议处理 -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26] 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影响,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26]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6] 章程制定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28] 公告发布 - 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28] 规则说明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8] - 规则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为准[28]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8]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