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 - 单笔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12个月内资助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资助豁免与表决 - 资助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可免部分规定[6] - 董事会审议资助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直接提交股东会[7] 检查与应对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资助事项并提交报告[12] - 申请单位预计不能还款或出现财务困境,公司应采取措施并披露信息[12] 信息披露 - 披露是否属不得提供情形等内容[15] - 披露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财务指标等信息[15] - 披露资助协议主要内容[16] - 充分披露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16] - 披露董事会意见、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17] - 披露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17] - 已披露事项出现特定情形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7] 责任与生效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追究责任[19] - 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适用本制度[21]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