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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30029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富春股份富春股份(SZ:300299)2025-05-09 19:18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6]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9] 提案与投票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6] - 特定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6]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7]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18] 决议与实施 - 特定事项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3][21] - 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股东会决议[21]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具体方案[21]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次日公告该决议[21]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0]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15] 公司信息 - 公司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 - 时间为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