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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603297) -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永新光学永新光学(SH:603297)2025-05-12 18:30

业绩总结 - 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8.92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4.41%[12][48] - 2024年光学元组件业务销售收入5.13亿元,同比增长22.56%[12] - 2024年光学显微镜业务销售收入3.56亿元,同比下降13.92%,四季度环比增长8.53%[12] - 2024年公司净利润2.09亿元,同比下降11.37%[12] - 2024年公司扣非净利润1.85亿元,同比上升14.25%[12] - 2024年公司资产总额22.98亿元,较年初增加2.06亿元,增幅9.85%[41][42][43] - 2024年公司负债总额3.61亿元,较年初增加8160.34万元,增幅29.17%[44][45] - 2024年公司股东权益总额19.37亿元,比年初增加1.24亿元,增幅6.87%[46][49] - 2024年营业成本5.44亿元,较2023年增加1764.37万元,增幅3.35%[48] - 2024年期间费用合计1.28亿元,较2023年减少2669.01万元,降幅17.23%[50] - 202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63亿元,较2023年增加4429.55万元,增幅20.23%[54] - 2024年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7.43亿元,较2023年减少11.43亿元,降幅285.99%[54] - 2024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504.45万元,较2023年增加2542.95万元[54] 用户数据 - 无 未来展望 - 2025年公司业务聚焦“2+2”布局,加速“双引擎”策略[25] - 2025年公司深化“一体两翼”科技创新体系,利用五项国家科学仪器重大专项、两个国家级平台和四个省级平台[25] - 2025年公司全方位推进信息化工作,推进人工智能落地应用场景开发[25] - 2025年公司建成“医疗光学设备及精密光学元组件生产基地项目”并开展装修和部分启用工作[27] - 2025年公司继续推行“8090计划”等,强化人才培养体系[27] - 2025年监事会将对董事会依法运作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优化内控管理体系[37] 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 - 无 市场扩张和并购 - 无 其他新策略 - 2025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6万元/年(税前)[64] - 公司拟续聘天健为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77] - 董事会请股东大会授权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87] -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102]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离职,2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回购价42.48元/股[102] - 公司总股本由111,170,500股减少至111,150,500股[102] - 公司注册资本由11,117.05万元修订为11,115.05万元[104] -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由315040修订为315048[104] - 新增条款规定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104] - 新增条款规定公司设立共产党组织并开展活动[105]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5] - 公司股份发行表述从“同种类”改为“同类别”[105]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及方式相关条款有修订[10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0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转让股份不得违反相关规定[10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等情形除外[10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109] -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可起诉[109] -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110]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全资子公司相关损失问题,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诉讼或直接诉讼[111]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111][11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11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票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11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股份应遵守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及相关承诺[113] - 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13] -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113] - 股东会、董事会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或同意人数及表决权数未达规定,决议不成立[11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可诉讼,不受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111] - 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115]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4]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6] - 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在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11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19]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20]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20]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119]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根据章程规定或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120]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18]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19] -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管理合同[120]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120] - 股东以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