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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彩蝶实业彩蝶实业(SH:603073)2025-05-16 17:0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1]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召开形式 -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同时采用电子通信和网络投票方式[14]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主持人员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8] 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19]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2]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2]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22]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为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