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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600803)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新奥股份新奥股份(SH:600803)2025-05-16 18:02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审计委员会提议、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或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6][7]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3]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会议主持与质询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0] - 董事、高管在股东会上应回答股东质询,四种情形可拒绝并说明理由[21] 表决相关规定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2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2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24] - 股东会审议提案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本次股东会不得表决[24] 计票与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25] 会议结果与记录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应宣布提案表决情况和结果[26]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26]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6]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28] 特殊情况处理 - 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28] 方案实施与决议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8] 规则解释与施行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 公告要求 -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需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篇幅长可摘要披露[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