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600356)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 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静律师、陈秋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4、公司于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