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决策 - 公司为他人担保,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为他人担保,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8] - 董事会担保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1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14] - 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14]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且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提供反担保[15]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信息[23]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5]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5] - 同一债权有保证和资产担保,债权人放弃资产担保时,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履行全部保证责任[2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6][27] -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按份额承担责任时公司拒绝超出份额的责任,未约定份额则向其他保证人追偿[27]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披露情况[27] 违规责任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9] - 各职能管理部门违规保证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9]
国光电器(002045)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