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 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 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 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002-4003 室 邮编:200127 电话:(86 21) 61060889 传真(Fax):(86 21) 61600890 Suite 4002-4003, Tower 1,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No.729 S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