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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00093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
紫光股份紫光股份(SZ:000938)2025-05-20 20:34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0]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专户管理 -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4]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项目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0] 资金使用公告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用途变更公告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节余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可将部分节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1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保荐机构等同意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21]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核查与鉴证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每年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5]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改变用途[25] 信息披露 - 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25] 违规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将视情节处分处罚,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25]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规定冲突,按有关法律等执行[27] 制度解释与实施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7]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