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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603051) -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603051鹿山新材(603051)2025-05-21 17:32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 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 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