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应在2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4] 需股东会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需审议[8][9]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议[9]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审议[9] -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需审议[10]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情形的对外财务资助需审议[16] - 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事项需审议[17]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审议[17] - 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审议[19] - 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无偿捐赠捐助事项达到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需审议[2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2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25][2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31] - 年度股东会应于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32]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2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反馈[20]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7] 投票相关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35] 其他 -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资助[21]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3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3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7]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的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44]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46]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 -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46] -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决议,应尽快恢复召开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47]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等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54]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由2/3以上通过[56] -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59] - 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2/3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60] -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5]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54]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55]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61]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1次投票结果为准[62]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65]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作特别提示[68] -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69] - 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7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69] - 公告或通知在指定报刊刊登,篇幅长可摘要披露全文上网[71] - 规则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71]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72] -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71] -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5月[73]
扬电科技(30101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