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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30101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5月)
扬电科技扬电科技(SZ:301012)2025-05-21 19:03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公告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1]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3]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12] - 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闲置资金投资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二日内公告[14] 资产购买要求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特定情况除外)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7]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在二日内公告[1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超30%需股东会审议[19] 内部检查报告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21] 专项报告与核查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会计师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3]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