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600173) - 卧龙新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战略转型、增 强抗风险能力;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安排、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本次交 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浙江 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