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600173)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 或本所)接受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新能或上市公司)委 托,担任上市公司出售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矿业或 标的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 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