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募投项目规定 - 搁置超1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决定[10]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长于授权期限且不超12个月[13]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协议与备案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签三方监管协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事项公告 - 置换自筹资金经流程后,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3]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13] 超募资金使用 -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不超总额30%[1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项目可免特定程序[16]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使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在定期报告披露[18]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3]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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