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商行(601825)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1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 - 董事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下限的2/3时需召开[2] - 未弥补亏损达公司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需召开[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需召开[2] 提议反馈与通知时间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等提议后应在10日内反馈[3][4] - 董事会等同意召开应在决议或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3][4] 自行召集与主持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5]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6] 主持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推举副董事长主持[6]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履职由过半数成员推举委员主持[7] 表决规则 - 关联关系股东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7]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7] - 公司持有的自身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总数[7] 征集委托 - 公司董事会等可作为征集人请求股东委托出席并行使权利[7]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相关内容,保存期限为永久[9]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10] 规则修订依据 - 本规则修订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