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2]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8人等情形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审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7]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7] - 审议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7]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7]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7] 会议通知 - 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9]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8] 提案说明 -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应在通知中说明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未来影响[19] -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应事先通知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19]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6]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7] 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该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27] 自行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配合,费用由公司承担[16] 董事选举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提供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20] 人员列席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22] 投票相关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8]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28]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8]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首次结果为准[29]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29] 会议记录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3]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34]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36] 规则修改 - 本规则修改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本规则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
瓦轴B(200706)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