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60101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隆基绿能隆基绿能(SH:601012)2025-05-26 19:16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3]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重大交易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对外投资等事项需报告[10] - 日常交易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11] - 单笔1亿元以上对外捐赠事项需报告[11] - 单个涉案金额超5000万元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1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报告[14] - 单项或当年累计计提减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需报告[14]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19] 报告时间与进展 - 报告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知悉该重大事项任一时点时,第一时间报告[22] - 已披露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的,应报告原因等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22] 人员责任与义务 - 董事会秘书了解重大事件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资料[23] - 报告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5] - 董事会秘书等接触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27] - 报告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7] 其他规定 -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日[31] -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通知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及书面通知等[31]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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