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60101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隆基绿能隆基绿能(SH:601012)2025-05-26 19:16

审计委员会构成 - 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委员占比超二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委员担任[5] -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1]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报告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 公司董事等发现财务报告问题,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15] - 审计委员会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监督落实并披露完成情况[15] 审计委员会会议 -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开会并提供资料,特殊情况不受此限[17]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17]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审计委员会档案与披露 -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8] -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2] - 审计委员会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公司须及时披露事项及整改情况[22]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审议意见未被采纳,公司须披露并说明理由[22] 实施细则 -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4] -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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