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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002314)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南山控股南山控股(SZ:002314)2025-05-26 19:31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 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及《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