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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帅股份(300969) -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恒帅股份恒帅股份(SZ:300969)2025-05-26 19:46

业绩数据 - 2020 - 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35.52万元、11,559.66万元和14,553.07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916.08万元[21][159] -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3月末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28.35%、16.76%、22.12%和19.44%[29] -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28.35%、16.76%、22.12%和19.80%[167] - 2020 - 2022年度和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是7852.44万元、6765.56万元、15839.76万元和4725.18万元[29] - 2020 - 2022年度和2023年1 - 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是7,852.44万元、6,765.56万元、15,839.76万元和11,099.15万元[167] - 2023年度1 - 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98172023.61元,主营业务收入为395205894.10元,占比99.26%[183] 股权结构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6462.1207万股占80.78%,恒帅投资持股4286.8113万股占53.59%[47][48] - 截至2023年3月31日恒帅投资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286.8113股股份占比53.59%[48]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宁宁和俞国梅,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49] -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合计62368746股,占比77.95%[176][177] - 恒帅投资持股42868113股,占比53.59%[176] - 俞国梅持股14289371股,占比17.86%[177] - 玉米投资持股2842516股,占比3.55%[177] 募集资金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3000万元,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29]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等4个项目[22] - 拟用20,000.00万元投向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121] - 拟用6,059.00万元投向年产1,954万件汽车微电机、清洗冷却系统零部件改扩建及研发中心扩建项目[121] - 拟用10,241.00万元投向新能源汽车微电机及热管理系统、智能感知清洗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121] - 拟用6,700.00万元投向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121]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500.00万元,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167] 子公司与资产 - 公司全资子公司包括沈阳恒帅、清远恒帅、通宁电子、武汉恒帅、美国恒帅、新加坡恒帅[7] - 公司持有泰国恒帅70%股权,并通过新加坡恒帅持有其30%股权[7]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多处不动产,如通宁路399号房屋面积47,792.17平方米、土地面积33,350.00平方米等[68]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机器设备账面价值10,050.22万元,运输工具账面价值248.43万元,电子设备及其他账面价值574.00万元[71]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商标权2项、专利权40项、域名1项[73] - 截至2023年6月末,在建工程年产1954万件汽车微电机等项目账面余额为12768342.26元[197] - 截至2023年6月末,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108755730.86元[198] - 截至2023年6月末,运输工具账面价值为2642357.11元[198] - 截至2023年6月末,电子设备及其他账面价值为5924791.26元[198] - 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沈阳恒帅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200] 项目进展 - 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用地总面积30莱,总价1.2825亿泰铢[126] - 截至2023年7月末,泰国恒帅已支付土地总价款的75%,计9618.75万泰铢[126] - 剩余土地款项预计于2023年8月支付完毕[126] - 泰国恒帅已顺利接收土地,并获得泰国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工业区土地使用和经营许可函[127] 其他 - 2023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调整发行方案[154] -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募集资金规模及相关事项,原方案其他内容不变[154] - 公司主营业务为车用电机技术、流体技术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未发生变更[182]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179] -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170] -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