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300664)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人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股东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三)前次召开的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决定本次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四)拟选举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