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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000539)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粤电力粤电力(SZ:000539)2025-05-28 20:02

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之孰早日披露债券发行结果[8] - 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用途[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8] - 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9] - 按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表[9] - 重大事项出现特定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 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及接任人员[19] - 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财务信息[14] - 更正对经审计报表有广泛影响或改变盈亏性质的事项,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财务信息[14] - 至少于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14] 信息披露事项 - 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需及时披露[10] -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需及时披露[10] - 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需及时披露[11]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 - 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5] -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知悉临时披露信息后及时报告[17] 其他事项 - 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17] - 公司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20] - 财务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23] - 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