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控(688667)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菱电电控菱电电控(SH:688667)2025-05-28 21:32

业绩相关 - 2021年前三季度增加期间费用71.31万元,减少净利润537.99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4.65%[8] - 2022年第一季度增加期间费用198.79万元,减少净利润1357.16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51.99%[8] - 2024年执行新版应用指南,2023年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营业成本均增加15,914,154.06元,销售费用均减少15,914,154.06元[24][25] - 2024年执行新版应用指南,2023年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增加11,262,401.04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均减少11,262,401.04元[25] - 2024年度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为 -199.99万元,2023年度为 -796.98万元,2022年度为 -137.75万元[26] - 2024年度应收票据坏账损失为88.45万元,2023年度为90.08万元,2022年度为 -21.81万元[26] - 2024年度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为 -2.95万元,2023年度为2.37万元,2022年度为 -14.83万元[26] - 2024年度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为 -2,427.68万元,2023年度为 -1,353.30万元,2022年度为 -409.76万元[26] - 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损失为130.49万元,2023年度为 -7.81万元,2022年度为9.99万元[26]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奥易克斯98.4260%股份[2] 合规与承诺 - 上市后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无违规或未履行承诺[5] - 最近三年公司无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5] - 2022年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因会计差错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8] - 除监管措施情形外,公司及相关人员最近三年无其他违规调查情况[9] - 最近三年公司业绩真实,会计处理符合准则,无虚假交易、虚构利润[10] - 最近三年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无关联方利益输送[11] - 公司不存在调节利润情形,会计处理符合准则[12] 股份锁定与减持 - 王和平、龚本和、刘青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股份[34][35]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4][35]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4][35] -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34] -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4]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34]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34] - 锁定期满后减持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35] - 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34][35] - 未履行承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4][35] - 梅山灵控自2021年3月5日起36个月内锁定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6] - 吴章华自2021年3月5日起12个月内锁定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7]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梅山灵控和吴章华持股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6][37] - 吴章华在锁定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37] - 吴章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7] - 吴章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37] - 吴章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37] - 梅山灵控和吴章华减持股份需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36][37] - 梅山灵控和吴章华减持股份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36][37] - 若违反股份锁定承诺,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接受处罚,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36][37] - 公司股东、董监高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股份[38][39] - 公司董监高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8][39]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董监高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9] - 董监高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39] -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9] - 董监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39] - 董监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39] - 股东、董监高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38][39] - 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38][39] - 未履行承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8][39] 稳定股价措施 - 公司首发上市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核心人员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40] - 锁定期满起4年内,核心人员每年转让首发前股份不得超上市时所持首发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40] -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预案[40] -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公司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40] - 公司回购股份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投赞成票,股东大会通过后5个交易日内实施[41] - 单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20%[41] - 同一会计年度内,稳定股价回购资金合计不超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41] -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是否增持,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实施[4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年内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增持数量不超公司股份总数的2%[41] -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是否增持[4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30%,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42] 其他承诺与责任 -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4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公司有权将50%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4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43] - 未按稳定股价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43] - 公司如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骗取发行注册并上市,将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43] -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如遇上述情况,也将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43] 填补回报与分红政策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填补回报措施议案[44] - 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前做前期准备,资金到位后加快建设争取早日达产[44]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44] - 公司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控制资金成本[44] - 公司完善细化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回报规划[44] - 公司承诺根据监管要求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44] -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输送利益、约束职务消费等[45] -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薪酬制度、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挂钩[4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输送利益、约束职务消费等[4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薪酬制度、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挂钩[45] - 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48] - 上市后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4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4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4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8]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属重大投资计划或支出[48] - 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属重大投资计划或支出[49] -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49] -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49] - 公司股东大会对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