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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宸股份(600620) -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天宸股份天宸股份(SH:600620)2025-05-29 15:4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8]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报告备案公告[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现金管理产品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产品[14] -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15]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7]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0]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8]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29] 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公司配合与披露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结论性意见[30] 违规处理 - 保荐人发现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31][3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随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变化适时修改补充[34]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及时修改[34]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