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方[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7]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投项目使用资金[9] - 除金融类企业,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9] - 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需履行申请或审批手续[1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披露[1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原则不超6个月[15]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7]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3] - 募集资金使用超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用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3]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32]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2]
吉大正元(00302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