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7] 提案相关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2] 股权登记与会议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晚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或者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1]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0]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0]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1] 弃权认定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2]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公告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22] 特别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决议中作特别提示[23]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人员应签名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3] 资料保存 - 出席股东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4]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24]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4] 事项决议类型 - 特定事项(如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需特别决议通过,普通事项(如董事会工作报告等)需普通决议通过[24] 方案实施期限 - 公司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26]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6] 授权执行 -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29] 规则制订与修改 -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冲突时以《公司章程》为准[32]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2]
国机通用(600444) - 《国机通用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