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7] 募集资金项目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3]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13]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4]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5][30]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6][30] 三方协议与专户设置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7] - 专户数量原则不超项目个数[6] - 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7] - 超募资金应存于专户[7]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 - 置换自筹资金原则在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8]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不得高风险投资[18] - 超募用于项目等最迟在结项时明确计划[2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为非保本且不可质押[23]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部分情形除外[27] 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每季度检查资金情况并报告[32] - 有资金使用需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32] - 保荐或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报告[32] - 保荐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资金情况[34] - 年度结束后保荐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信息披露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相关信息[23] - 公司报告中应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4] - 若有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或顾问要分析并提意见[34] 其他 - 保荐或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等情况应报告披露[34]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36]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3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3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38]
拓斯达(30060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