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对该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使用检查与协议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8] - 原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备案并公告[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13]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有变相改变用途等行为[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5][16]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无需股东会审议[22]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在报告中解释原因[25] - 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披露[27]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27]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多方面内容[27] 报告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核查和会计师鉴证报告结论[28] 配合工作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8] 制度适用与施行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0]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32]
金诚信(603979) -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