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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603979) -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603979金诚信(603979)2025-05-29 20:32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规则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