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600708) - 光明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推选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4] 任期与履职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4] - 因委员变动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原委员仍履职[5]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提前七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两天通知,特殊情况除外[14]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15] - 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出席,视为不能履职[17] 人员选任 -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任需经提名委员会研究等程序[12] 建议处理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7] 其他规定 - 调整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执行[18] - 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拟定或根据上报资料拟定[18] - 会议表决可记名投票、举手或通讯表决[18]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才有效[18] - 委员拒绝在决议签字视为同意,秘书应书面说明[19] - 未授权事项不表决,审议后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23] - 会议记录应包含多项内容[22] - 会议书面材料归档保管,存续期至少保存十年[22] - 书面报告由召集人或授权委员签发提交董事会[25] - 工作细则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