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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002011)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盾安环境盾安环境(SZ:002011)2025-05-29 21:47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1] - 出现规定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以内召开[1] 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需召开[1]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召开[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需召开[1] 提议反馈与通知时间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10%以上股份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10日内反馈[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分别应在作出决议、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2] 股东权利与限制 - 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3] - 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3] - 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3]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4] -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召集人应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4]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5]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特定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6] - 出席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议案的股东,每持有一股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6] - 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按规定或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5] 计票监票规定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5]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5] 其他规定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3] - 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未提供时召集人可申请获取,且股东名册仅用于召开股东大会[3] - 股东大会通知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4]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应明确载明表决时间及程序[4]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或相关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6] - 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7]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回购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8]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8]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7] -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7]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8] - 股东大会通过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监事按章程规定就任[7]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8]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