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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601677) - 明泰铝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明泰铝业明泰铝业(SH:601677)2025-05-30 16:46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高管董事组成,两名应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独董为会计专业人士[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选举产生[5] 审计委员会职权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建议[9] - 根据内审报告对公司内控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10] 内审相关 - 公司根据内审部门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报告出具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10] - 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1] 会议相关 - 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开一次[15] -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通知提前三天发,全体同意可豁免[15] - 作出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15] 其他 -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十年[18] - 披露年报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报告[20] - 董事会未采纳审议意见,公司须披露并说明理由[20] - 按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专项意见[20] - 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